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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文章

王荣利《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连载9) 2009-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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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企业家犯罪的十大诱因

 

作者 王荣利

 

从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来看,表六所列国企企业家触犯比较多的十多个罪名之中,除了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和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包含有过失犯罪之外,其余罪名全部都是故意犯罪。在87位国企企业家合计触犯的178项罪名中,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和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仅有7项,仅占全部罪名3.93%的比例。由此说明,国企企业家所犯罪刑,超过96%以上都是故意犯罪。

人的行为都是在一定的主观意识主导下进行的。故意犯罪更是有着其主观上的动机和诱因。总结国企企业家犯罪的动机和诱因,是从源头上预防国企企业家发生腐败以及走上犯罪道路的前提条件。

为此,笔者对91例国企企业家所发生的犯罪行为从主观方面进行了初步的分析和归纳。由于许多企业家犯罪的诱因并不是单一的,而是包括了多个诱因,所以笔者在分析中将首要诱因和次要诱因分别进行统计,最终合计统计出国企企业家犯罪的十大诱因。

国企企业家犯罪的十大诱因如下:

 

国企企业家犯罪十大诱因分析汇总表(表十四)

序号

国企企业家犯罪

的十大诱因

首要诱因

次要诱因

合计

所占比例

1.         

物欲横流 贪图钱财

45

14

59

64.84%

2.         

贪图情色 生活腐化

10

8

18

19.78%

3.         

居功自傲 心理失衡

5

10

15

16.48%

4.         

藐视法律 心存侥幸

1

10

11

12.09%

5.         

骄纵亲属 违法谋利

7

2

9

9.89%

6.         

好大喜功 不自量力

6

3

9

9.89%

7.         

嗜赌成性 不能自制

7

0

7

7.69%

8.         

轻信他人 上当受骗

3

3

6

6.59%

9.         

糖衣炮弹 难拒诱惑

4

1

5

5.49%

10.     

追逐权力 受贿买官

3

1

4

4.39%

合计

 

91

52

143

157.13%

 

现结合以上统计,分别就国企企业家犯罪的十大诱因予以分析说明。

 

1.物欲横流,贪图财物

91例国企企业家犯罪的案例中,其中涉及贪污、受贿、私分国有资产、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隐瞒境外存款等经济犯罪的,共计有72人,占全部人数的79.12%。这一事实说明,贪欲是国有企业负责人犯罪的最主要诱因。

在我国现行体制下,国有企业的负责人,是作为国家干部进行管理的。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归全民所有,也即国家所有,而绝不归国有企业负责人所有。国有企业负责人,是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者,而绝不是产权所有人。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国有企业负责人绝不是国有企业的“老板”,是只能是“职业经理人”或者“国有资产管理者”。那么作为职业经理人或者国有资产管理者,国有企业负责人的收入也就必然不能等同于国有企业的收入。而只能参照“国家干部”的收入确定适当的工资标准。

正是这种当老板的“感觉”与实际工资收入的巨大差别,往往导致一些国有企业负责人起了贪心,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受贿、私分国有资产,为自己捞取巨额的非法之财,结果最终使自己身陷囹圄。

从敛财的方式上来看,他们有的直接贪污单位资金,如原云南玉溪红塔集团董事长兼总裁褚时健,伙同公司财务人员等共同贪污335万美元;有的变相贪污企业利润,如原重庆农业生产资料总公司总经理胡启能,在公司以联营形式向其他单位转卖进口化肥配额指标或实物化肥的经营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司利润款共计人民币1191万元;有的利用国有企业改制之机,隐匿国有资产占为己有,如原山西省技术进出口公司经理宋建平,在公司改制中,将国有资产2.53亿元隐匿意欲侵吞,构成贪污罪;有的私分国有资产,如原粤海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唐伟建,伙同领导班子成员用虚拟工程的方式共计私分国有资产657万余元;有的收受巨额贿赂,如原深圳能源集团董事长劳德容,大肆收受贿赂折合人民币900多万元;有的收受房产、汽车、股权、股票、高尔夫会员证等,如原深圳市天健集团总经理马恭元,以其兄名义仅付7万元却获得一套价值62万元的房产,并收受一张价值23万余元的深圳某高尔夫球会会员卡一张,均被认定构成受贿;又如原中国光大集团董事长朱小华,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价值百万余元港币的股票36万股,亦被认定构成受贿;再如原深圳市石化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陈涌庆,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合作经营单位价值17.4万元的捷达轿车一辆,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上述事实说明,一些国有企业负责人没有摆正自己的身份,私心太重,贪欲战胜理智,最终必然难免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2.贪图情色,生活腐化

有报道说,95%的贪官都有情妇。无论这种说法是否准确,但众多的腐败犯罪分子往往存在经济犯罪问题的同时也存在这作风问题,这却是个不争的事实。甚至有的腐败犯罪分子的贪污犯罪行为,本身就与其“情妇”之流有着直接的关系。

91例国企企业家犯罪的案例中,据不完全统计,其中就有至少18人被媒体公开报道存在生活作风问题,约占全部总数的近20%的比例。这一事实说明,贪图情色,生活腐化,是国有企业负责人发生腐败和经济犯罪的最大诱因之一。

他们有的长期包养固定情妇。如中国国际体育旅游公司总经理林源,为了满足情妇及私生子的生活需要,从而设计贪污公款400多万元。又如原安徽省双轮集团董事长刘俊卿,不仅包养多名情妇,而且也有私生子,据报道在对刘俊卿指控中的13处房产中,大部分被刘俊卿用来提供给情妇居住,仅在合肥便有3处房产。有的则长期与其他异性保持婚外不正当两性关系,并给予对方钱物,如原北京市首钢北钢公司党委书记管志诚。有的则经常出入一些高消费的色情场所,大肆挥霍,如原首都公路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毕玉玺,在一个高级娱乐场所按摩脚时,听按摩小姐张某说买房缺钱,毕一次送给张某20万元。有的则与投怀送抱的女人相互勾结,以权谋私,侵吞公款。如原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总经理陈同海,利用职权为情妇谋取巨额不正当利益;又如原黑龙江省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晓光,为情妇挪用巨额公款。有的竟然用公款报销的方式包养情妇。如原浙江省义乌市运输场站建设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华灵群,开始以每月1万元包养一名在歌舞厅坐台的小姐,后来又每月为该小姐用公款报销2万元的费用……

上述事实说明,作为国有企业负责人,生活作风问题往往与腐败犯罪之间存在着十分密切的关系。企业家生活作风腐化,不仅自己需要挥霍大量金钱,而且往往还必须满足另一方异性对金钱、财物的巨大需求。在这种情形下,他们很难用自己的合法收入来满足这些非份行为的要求,于是便难免将黑手伸向了公款,或者走向以权谋私、收受贿赂的犯罪道路。

 

3.居功自傲,心理失衡

毛泽东同志在西柏坡时曾告诫党的领导干部:“务必使同志们继续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务必使同志们继续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然而,一些国企企业家在企业经营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之后,在来自社会各界的表扬和吹捧之下,难免会飘飘然起来,把所有取得的成绩都归功于个人,脱离群众,居功自傲,心理失衡,从而走向腐败以及犯罪的道路。

如原北京市首钢北钢公司党委书记管志诚、原云南玉溪红塔集团董事长兼总裁褚时健、原深圳能源集团董事长劳德容、原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郑俊怀、原安徽省金蟾集团董事长兼总裁尹西才、原广西半宙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兼总经理梁卫、原安徽古井集团董事长王效金等。他们都虽曾创造过企业的辉煌,为企业付出过辛勤的劳动和汗水,但是也应该看到,企业的辉煌不仅仅是他们个人的成就和功劳,也有国家政策、企业员工的集体努力、国家各级部门的支持等等因素在内。没有这些综合的因素,恐怕也很难有他们成功的机会。

然而,在巨大的成就面前,这些国企企业家往往将国家利益与自己的所得进行简单的对比,既使自己已有远远高于一般职工数十万元乃至数百万元的巨额收入,并且获得了极高的社会地位和荣誉,却还不满足。他们有的人错误地与民营企业家的收入想攀比,从而向国有资产伸出来黑手,令人非常遗憾地由“国企功臣”变成了“国企巨贪”,既葬送了自己的前途,也葬送了自己的晚年幸福。

91例国企企业家犯罪的案例中,基于心理失衡而走上犯罪的国企企业家至少有15人,约占全部总数的16.48%的比例。由此说明,国企企业家没有摆正自己的位置,面对经济得失经不起考验,在个人得失面前算错了经济账,心理失衡,乃是其走上犯罪道路的最大诱因之一。因而,作为国企企业家,必须加强自我修养教育,提高政治觉悟和法律意识,避免在成功面前迷失了方向。

 

4.藐视法律,心存侥幸

许多刑事被告人在法庭的最后陈述中总结自己犯罪的原因之时,总会把“不懂法”作为辩护的一项理由,请求法庭能够对自己给予从轻判决。但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法制事业的发展和多年的普法教育,这样的理由已经越来越不会成为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判决的理由了。

事实上,的确有些国企企业家不懂法。但这并不能成为他们犯罪的理由。因为既使他们不懂法,那么他们至少应该会有最基本的判断是非的能力,应该懂得最基本的对与错。比如贪污、受贿,既使再不懂法,但起码也应该知道贪污受贿是可耻的,是见不得人的。因此,对于许多贪污、受贿的企业家来说,他们犯罪的根源并不在于不懂法,而在于藐视法律,甚至是挑战法律。一方面,他们中的许多人,缺乏对法律的必要的敬畏,心存侥幸,总认为天知地知你知我知而其他人都不会知道。但俗话说“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任何作出违法犯罪行为的人,总会留下痕迹或者把柄,即就是掩盖了一时,也很难掩盖一世。所以企业家且不要无视法律,更不要轻视法律。法律一般就是“秋后算账”,只要有犯罪的事实存在,那么在事发之后的十年乃至二十年追诉期限之内,都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另一方面,一些企业家在各种荣誉和风光面前,自以为有了一定的社会地位以及社会关系,甚至还有自己的“保护伞”,因此他们根本不把法律当回事。在他们的潜意识里,也许还存在着“没有花钱摆不平的事”的错误意识。因此他们肆无忌惮,一而再、再而三地贪污、受贿,从几万到几十万、几百万也收得心安理得。但是这些企业家却忽略了,在我们国家,毕竟还存在着司法机关,还有一大批忠于法律、维护法律的人员,他们的目标就是要把任何违法犯罪的人员都绳之以法。还有一些企业家,他们要么是高官夫人,要么是高官家属,他们自以为自己有“特殊背景”,所以有恃无恐,根本不把法律放在眼里。然而,我国古代就有俗话称“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现代法律的基本原则,所以他们最终必将为自己的犯罪行为付出必要的代价。

当然,也有一些企业家,他们确实既不懂法,又缺乏必要的法律意识,无法预见或者判断当时行为后果的严重性,一时利令智昏,结果非常令人遗憾地走上了犯罪道路。如有着“中国太阳能之父”之称的原清华大学教授、北京清华阳光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原总经理薛祖庆,将其他公司购买清华阳光股份的100万转入私人账户并借亲属购房,并且一直没有归还,结果多年之后案发,被以挪用公款罪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又如原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郑俊怀,据称其年薪和期权奖励高达800多万元,却为了区区蝇头小利,挪用公司公款至其他公司炒买股票,最终不仅鸡飞蛋打,也丧失了自己原有的尊严和荣耀。

91例国企企业家犯罪的案例中,直接因为藐视法律而犯罪的并不多见,但在其潜意识中蔑视法律、缺乏对法律应有的敬畏之心的人员却大有人在。基于这点而犯罪的企业家约有11人,占全部总数的12.09%。由此说明,提高国企企业家的法律意识,对于防范国企企业家犯罪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上述事实还说明,在国家法律日益完善的今天,作为企业家虽然未必都需要成为法律专家,但却必须有着起码的法律意识,懂得什么问题可能涉及到法律,什么行为存在着法律风险性,什么时候、什么样的决策需要咨询法律专家。企业家必须对法律始终保持必要的敬畏之心,赚钱固然重要,但比赚钱更为重要的,则是自由和生命。

 

5.骄纵亲属,违法谋利

廉洁,不仅社会环境很重要,家庭环境也非常重要。对于许多国有企业负责人来说,如果没有一个廉洁的家庭环境,那么企业家要做到廉洁自律也很难。

事实上,在91例国企企业家犯罪的案例中,其中涉及妻子、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参与犯罪或者共同犯罪的,至少有9例,占全部总数的近十分之一。如原首都公路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毕玉玺,妻子、儿子均参与犯罪,并被追究刑事责任;又如原华中电力集团公司总经理林孔兴,也与妻子共同参与犯罪,并一起被追究刑事责任;再如原光大集团董事长朱小华,所受贿赂也主要通过其妻子进行。还有的企业家,虽然家属并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其犯罪的根源却完全在其家属身上。如原彩虹集团董事长兼总裁吴维仁,因为挪用公款提供给妻子炒股,原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郑耀明挪用7000万元给儿子做生意,原深圳市石化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陈涌庆收受一辆捷达汽车供其妻使用……

这些事实说明,国有企业负责人如果不能正确对待亲情,没有一个廉洁的家庭环境,那么也很有可能陷入腐败犯罪的泥沼,最终必然害了自己,也可能毁了家庭。联系本文作者王荣利,请致Email:0755wang@0755fa.com

转自http://wq.zfwlxt.com/newLawyerSite/BlogShow.aspx?itemID=be248360-b6f8-4472-b4f4-9cb4011bdc9d&user=100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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